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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
文號:無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日期:2020年04月30日

(2019年12月4日國務院第73次常務會議通過 2019年12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24號公布 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 為了規范農民工工資支付行為保障農民工按時足額獲得工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有關法律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農民工是指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的農村居民

本條例所稱工資是指農民工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后應當獲得的勞動報酬

第三 農民工有按時足額獲得工資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拖欠農民工工資。

農民工應當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完成勞動任務

第四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負責建立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協調機制加強監管能力建設健全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目標責任制并納入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進行考核和監督的內容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對拖欠農民工工資矛盾的排查和調處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時調解糾紛

第五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應當堅持市場主體負責、政府依法監管、社會協同監督按照源頭治理、預防為主、防治結合、標本兼治的要求依法根治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

第六 用人單位實行農民工勞動用工實名制管理與招用的農民工書面約定或者通過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規定工資支付標準、支付時間、支付方式等內容。

第七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的組織協調、管理指導和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的監督檢查查處有關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

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履行行業監管責任督辦因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掛靠、拖欠工程款等導致的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

發展改革等部門按照職責負責政府投資項目的審批管理依法審查政府投資項目的資金來源和籌措方式按規定及時安排政府投資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組織對拖欠農民工工資失信聯合懲戒對象依法依規予以限制和懲戒

財政部門負責政府投資資金的預算管理根據經批準的預算按規定及時足額撥付政府投資資金

公安機關負責及時受理、偵辦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依法處置因農民工工資拖欠引發的社會治安案件

司法行政、自然資源、人民銀行、審計、國有資產管理、稅務、市場監管、金融監管等部門按照職責做好與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相關的工作

第八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等組織按照職責依法維護農民工獲得工資的權利。

第九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法律法規政策的公益宣傳和先進典型的報道依法加強對拖欠農民工工資違法行為的輿論監督引導用人單位增強依法用工、按時足額支付工資的法律意識引導農民工依法維權

第十 被拖欠工資的農民工有權依法投訴或者申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和提起訴訟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行為有權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公開舉報投訴電話、網站等渠道依法接受對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的舉報、投訴。對于舉報、投訴的處理實行首問負責制屬于本部門受理的應當依法及時處理;不屬于本部門受理的應當及時轉送相關部門相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投訴人。

第二章 工資支付形式與周期

第十一 農民工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通過銀行轉賬或者現金支付給農民工本人不得以實物或者有價證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第十二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與農民工書面約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規定的工資支付周期和具體支付日期足額支付工資。

第十三 實行月、周、日、小時工資制的按照月、周、日、小時為周期支付工資;實行計件工資制的工資支付周期由雙方依法約定

第十四 用人單位與農民工書面約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規定的具體支付日期可以在農民工提供勞動的當期或者次期。具體支付日期遇法定節假日或者休息日的應當在法定節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支付

用人單位因不可抗力未能在支付日期支付工資的應當在不可抗力消除后及時支付

第十五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資支付周期編制書面工資支付臺賬并至少保存3年。

書面工資支付臺賬應當包括用人單位名稱支付周期支付日期支付對象姓名、身份證號碼、聯系方式工作時間應發工資項目及數額代扣、代繳、扣除項目和數額實發工資數額銀行代發工資憑證或者農民工簽字等內容

用人單位向農民工支付工資時應當提供農民工本人的工資清單

第三章 工資清償

第十六 用人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應當依法予以清償

第十七 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招用農民工農民工已經付出勞動而未獲得工資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執行

第十八 用工單位使用個人、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勞務派遣許可證的單位派遣的農民工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用工單位清償并可以依法進行追償

第十九 用人單位將工作任務發包給個人或者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導致拖欠所招用農民工工資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執行

用人單位允許個人、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資質的單位以用人單位的名義對外經營導致拖欠所招用農民工工資的由用人單位清償并可以依法進行追償

第二十 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應當依法予以清償;不清償的由出資人依法清償

第二十一 用人單位合并或者分立時應當在實施合并或者分立前依法清償拖欠的農民工工資;經與農民工書面協商一致的可以由合并或者分立后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清償

第二十二 用人單位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被責令關閉、被撤銷或者依法解散的應當在申請注銷登記前依法清償拖欠的農民工工資。

未依據前款規定清償農民工工資的用人單位主要出資人應當在注冊新用人單位前清償拖欠的農民工工資

第四章 工程建設領域特別規定

第二十三 建設單位應當有滿足施工所需要的資金安排。沒有滿足施工所需要的資金安排的工程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依法需要辦理施工許可證的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不予頒發施工許可證

政府投資項目所需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落實到位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

第二十四 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

建設單位與施工總承包單位依法訂立書面工程施工合同應當約定工程款計量周期、工程款進度結算辦法以及人工費用撥付周期并按照保障農民工工資按時足額支付的要求約定人工費用。人工費用撥付周期不得超過1個月。

建設單位與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將工程施工合同保存備查。

第二十五 施工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依法訂立書面分包合同應當約定工程款計量周期、工程款進度結算辦法。

第二十六 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開設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專項用于支付該工程建設項目農民工工資

開設、使用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有關資料應當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妥善保存備查。

第二十七 金融機構應當優化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開設服務流程做好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的日常管理工作;發現資金未按約定撥付等情況的及時通知施工總承包單位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報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并納入欠薪預警系統

工程完工且未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施工總承包單位公示30日后可以申請注銷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賬戶內余額歸施工總承包單位所有

第二十八 施工總承包單位或者分包單位應當依法與所招用的農民工訂立勞動合同并進行用工實名登記具備條件的行業應當通過相應的管理服務信息平臺進行用工實名登記、管理。未與施工總承包單位或者分包單位訂立勞動合同并進行用工實名登記的人員不得進入項目現場施工

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在工程項目部配備勞資專管員對分包單位勞動用工實施監督管理掌握施工現場用工、考勤、工資支付等情況審核分包單位編制的農民工工資支付表分包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應當建立用工管理臺賬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資全部結清后至少3年。

第二十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并將人工費用及時足額撥付至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加強對施工總承包單位按時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的監督

因建設單位未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導致農民工工資拖欠的建設單位應當以未結清的工程款為限先行墊付被拖欠的農民工工資

建設單位應當以項目為單位建立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協調機制和工資拖欠預防機制督促施工總承包單位加強勞動用工管理妥善處理與農民工工資支付相關的矛盾糾紛。發生農民工集體討薪事件的建設單位應當會同施工總承包單位及時處理并向項目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報告有關情況

第三十 分包單位對所招用農民工的實名制管理和工資支付負直接責任。

施工總承包單位對分包單位勞動用工和工資發放等情況進行監督。

分包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先行清償再依法進行追償

工程建設項目轉包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先行清償再依法進行追償

第三十一 工程建設領域推行分包單位農民工工資委托施工總承包單位代發制度。

分包單位應當按月考核農民工工作量并編制工資支付表經農民工本人簽字確認后與當月工程進度等情況一并交施工總承包單位

施工總承包單位根據分包單位編制的工資支付表通過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直接將工資支付到農民工本人的銀行賬戶并向分包單位提供代發工資憑證

用于支付農民工工資的銀行賬戶所綁定的農民工本人社會保障卡或者銀行卡用人單位或者其他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變相扣押

第三十二 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存儲工資保證金專項用于支付為所承包工程提供勞動的農民工被拖欠的工資

工資保證金實行差異化存儲辦法對一定時期內未發生工資拖欠的單位實行減免措施對發生工資拖欠的單位適當提高存儲比例。工資保證金可以用金融機構保函替代。

工資保證金的存儲比例、存儲形式、減免措施等具體辦由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三十三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資金和工資保證金不得因支付為本項目提供勞動的農民工工資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凍結或者劃撥。

第三十四 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醒目位置設立維權信息告示牌明示下列事項

(一)建設單位、施工總承包單位及所在項目部、分包單位、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勞資專管員等基本信息;

(二)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工資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

(三)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和勞動保障監察投訴舉報電話、勞動爭議調解仲裁申請渠道、法律援助申請渠道、公共法律服務熱線等信息。

第三十五 建設單位與施工總承包單位或者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因工程數量、質量、造價等產生爭議的建設單位不得因爭議不按照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撥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費用施工總承包單位也不得因爭議不按照規定代發工資

第三十六 建設單位或者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發包或者分包給個人或者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建設單位或者施工總承包單位清償

施工單位允許其他單位和個人以施工單位的名義對外承攬建設工程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施工單位清償

第三十七 工程建設項目違反國土空間規劃、工程建設等法律法規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建設單位清償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八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農民工工資支付監控預警平臺實現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發展改革、司法行政、財政、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部門的工程項目審批、資金落實、施工許可、勞動用工、工資支付等信息及時共享。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根據水電燃氣供應、物業管理、信貸、稅收等反映企業生產經營相關指標的變化情況及時監控和預警工資支付隱患并做好防范工作市場監管、金融監管、稅務等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用人單位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工資支付以及工程建設項目實行農民工實名制管理、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管理、施工總承包單位代發工資、工資保證金存儲、維權信息公示等情況的監督檢查預防和減少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的發生

第四十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在查處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時需要依法查詢相關單位金融賬戶和相關當事人擁有房產、車輛等情況的應當經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批準有關金融機構和登記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第四十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在查處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時發生用人單位拒不配合調查、清償責任主體及相關當事人無法聯系等情形的可以請求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協助處理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發現拖欠農民工工資的違法行為涉嫌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移送公安機關審查并作出決定

第四十二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作出責令支付被拖欠的農民工工資的決定相關單位不支付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三 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規范本領域建設市場秩序對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掛靠等行為進行查處并對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違法行為及時予以制止、糾正。

第四十四 財政部門、審計機關和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向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撥付資金情況進行監督

第四十五 司法行政部門和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將農民工列為法律援助的重點對象依法為請求支付工資的農民工提供便捷的法律援助。

公共法律服務相關機構應當積極參與相關訴訟、咨詢、調解等活動幫助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

第四十六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誰執法誰普法普法責任制的要求通過以案釋法等多種形式加大對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相關法律法規的普及宣傳

第四十七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用人單位及相關責任人勞動保障守法誠信檔案對用人單位開展守法誠信等級評價。

用人單位有嚴重拖欠農民工工資違法行為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向社會公布必要時可以通過召開新聞發布會等形式向媒體公開曝光

第四十八 用人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有關部門應當將該用人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列入拖欠農民工工資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在政府資金支持、政府采購、招投標、融資貸款、市場準入、稅收優惠、評優評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規予以限制。

拖欠農民工工資需要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名單的具體情形由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第四十九 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或者政府投資項目拖欠工程款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限制其新建項目并記入信用記錄納入國家信用信息系統進行公示

第五十 農民工與用人單位就拖欠工資存在爭議用人單位應當提供依法由其保存的勞動合同、職工名冊、工資支付臺賬和清單等材料;不提供的依法承擔不利后果。

第五十一 工會依法維護農民工工資權益對用人單位工資支付情況進行監督;發現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請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五十二 單位或者個人編造虛假事實或者采取非法手段討要農民工工資或者以拖欠農民工工資為名討要工程款的依法予以處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 違反本條例規定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執行

第五十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以實物、有價證券等形式代替貨幣支付農民工工資;

(二)未編制工資支付臺賬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農民工提供工資清單

(三)扣押或者變相扣押用于支付農民工工資的銀行賬戶所綁定的農民工本人社會保障卡或者銀行卡。

第五十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項目停工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給予施工單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等處罰:

(一)施工總承包單位未按規定開設或者使用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

(二)施工總承包單位未按規定存儲工資保證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機構保函;

(三)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未實行勞動用工實名制管理。

第五十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分包單位未按月考核農民工工作量、編制工資支付表并經農民工本人簽字確認;

(二)施工總承包單位未對分包單位勞動用工實施監督管理;

(三)分包單位未配合施工總承包單位對其勞動用工進行監督管理;

(四)施工總承包單位未實行施工現場維權信息公示制度。

第五十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項目停工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

(二)建設單位未按約定及時足額向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撥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費用;

(三)建設單位或者施工總承包單位拒不提供或者無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有關資料。

第五十八 不依法配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查詢相關單位金融賬戶的金融監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九 政府投資項目政府投資資金不到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限期足額撥付所拖欠的資金;逾期不撥付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約談直接責任部門和相關監管部門負責人必要時進行通報約談地方人民政府負責人。情節嚴重的對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

第六十 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未經批準立項建設、擅自擴大建設規模、擅自增加投資概算、未及時撥付工程款等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除依法承擔責任外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約談建設單位負責人并作為其業績考核、薪酬分配、評優評先、職務晉升等的重要依據。

第六十一 對于建設資金不到位、違法違規開工建設的社會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依法對建設單位進行處罰;對建設單位負責人依法依規給予處分。相關部門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職責的由有關機關依法依規給予處分

第六十二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發展改革、財政、公安等部門和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履行農民工工資支付監督管理職責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規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六十三 用人單位一時難以支付拖欠的農民工工資或者拖欠農民工工資逃匿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動用應急周轉金先行墊付用人單位拖欠的農民工部分工資或者基本生活費。對已經墊付的應急周轉金應當依法向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用人單位進行追償

第六十四 本條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